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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何 蕾
当前,我国针对养老领域已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统领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还包括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部分地区为承接上位法规定有针对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十六项行业标准。在此法律规范体系下,养老机构常见法律纠纷类型主要为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两类纠纷实质上都是养老机构被主张可能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造成老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根据不同归责原则,养老机构被认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养老机构承担的最核心义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项义务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养老机构应确保提供的养老服务不会对老人造成损害;其二,养老机构应保障老人免受来自第三方的侵害。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特点,实质系义务群的集合。
防范法律纠纷四类风险
围绕安全保障义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指导裁判观点,养老机构易发民事法律纠纷主要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为跌倒致损类。 这类纠纷中司法机关首先关注养老机构对老人跌倒是否具有责任,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维度展开,事实依据主要通过证据链尽可能还原跌倒过程及跌倒事件发生后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优先考虑养老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其次参考《养老机构预防老年人跌倒基本规范》(MZ/T185-2021),规范强调三项评估,首要的是环境风险因素评估,主要评价养老机构在经营场所内为预防老人跌倒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相应情况;再次是老年人跌倒风险评估及老年人平衡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主要用于评价机构为老人确定的护理等级是否符合标准。
此外,司法机关通常需分析老人跌倒与伤亡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建立因果关系,分为两类情况:第一,跌倒与伤亡结果出现之间无诊疗行为的介入,通常推定因果关系建立,综合考虑老人及养老机构的过错程度后划分责任承担比例。第二,跌倒与伤亡结果出现间隔时间较长且有诊疗行为介入。因诊疗行为介入后老人出现伤亡损害后果,不排除系多因一果的侵权事件,通常需引入司法鉴定程序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对伤亡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参与度,并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明确因果关系及责任主体。
第二类为自主行为致损类。 这类纠纷中除通过证据链对自主行为致损过程及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还原外,还强调对事件发生前相关情况的回溯。回溯的目的系评价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是否谨慎适当,即机构对老人能力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匹配护理等级是否符合标准;机构对存在自主行为的老人是否于事前对老人及家属进行风险提示及免责告知;老人在事件发生前是否出现身心状况异常变化,机构是否及时关注并进行干预。
第三类为第三方致损类。这类纠纷中首先应确定第三方的身份,若第三方为机构外的其他人员,通常涉及对养老机构安保工作的评价,以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评价标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较高。若第三方系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同一机构入住老人,则侧重于对事件发生前相关情况的回溯:第一,机构对涉事老人能力评估的相关情况;第二,机构对涉事老人之间的矛盾及纠纷是否及时察觉并介入干预、向家属进行风险告知,针对涉事老人为同房老人时,还将涉及调房等变更服务协议内容的情况,机构是否已与家属进行协商沟通;第三,机构的人员及设施设备、环境等是否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
第四类为突发疾病致损类。 这类纠纷中重点关注对突发疾病致损前相关情况的回溯:第一,机构对老人能力评估的相关情况。特别针对老人入住机构后获得的疾病,机构是否评估疾病的出现对护理等级的影响。第二,机构针对老人的自身疾病是否于事前进行风险提示及免责告知。第三,机构针对老人自身疾病是否根据家属要求或医嘱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采取,需进一步判断医疗措施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第四,老人在突发疾病前是否出现身体状况异常变化,机构是否及时关注并进行干预,一般可通过老人的护理记录辅助判断。
规避法律风险的三个维度
通过以上四类易发法律纠纷的梳理,养老机构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前提是注重风险防范意识的建立,包括三个维度。
首先是维权意识的建立,既指对老人权益的维护,也强调对机构自身权益的维护。按照养老服务提供的时间轴,分为三个阶段:
事前阶段。 指老人入住机构前的准备工作,该阶段为提供养老服务确定了履约依据。该阶段首先需注重对老人进行能力评估,并确保能力评估结果与护理等级相匹配。其次,目前机构签署的养老服务协议主要为省民政厅发布的示范性文本,作为格式合同,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每一位老人均存在个体化差异,建议养老机构灵活适用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将老人个体化差异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及意外风险于事前作充分提示及告知。
事中阶段。指机构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全过程。司法机关主要依据服务协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综合评判养老服务是否依法依约且适当。
事后阶段。 指老人发生意外事件后机构的应急处置阶段,主要考验机构证据意识及风险把控能力。机构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对“及时发现、及时通知、及时送医”的理解适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机关对机构的责任认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此外,服务过程中印证资料的留存情况对司法机关推定养老机构法定及约定义务群的履行情况也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机构应强化证据意识。
健全沟通机制,优化沟通技巧
养老机构应健全沟通机制、优化沟通技巧,促使司法机关公平合理确定养老机构责任边界。法官并非养老专业人士,为实现充分有效交流,建议养老机构有意识地优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技巧,将养老行业专业理论知识、理念等转换为法言法语,促使法官在认知理解的基础上、站在公平权衡的角度,在养老机构及老人之间划分权利、义务及责任。在此基础上,养老机构要充分把握“类案同判”的司法裁判趋势,重视每一起个案对养老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力争在每一起个案中司法机关都能公平合理评判养老服务,不苛求养老机构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长此以往,才能助力养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引领下,养老机构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是题中应有之义。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既要保证养老服务的合法合理适当,也要善用法律维护机构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稳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最终实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生活幸福、健康长寿”的全社会共同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