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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0章69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及特别保护等7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采取监护干预措施、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撤销或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