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呼和浩特:创新监护权证明新途径 为履行监护义务提供便利
2024-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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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深度和力度,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在依法判决一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案件后,向案件当事人发出《监护权证明书》,以创新监护权证明新途径,更好保障特别程序案件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小静(化名)先天性智力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一直同父母生活在一起。根据卫生中心和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和证明,小静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未特定精神发育迟缓。父亲去世后,小静与母亲桂某相依为命。为保护女儿的合法权益,让办理遗产继承等法律事务更加便利,桂某向新城区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认定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桂某为监护人。
案件承办法官赵婧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情况,并与这对母女面谈,了解了其生活状况。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等材料,新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桂某为其监护人。“她们日后处理事务时,会需要经常向有关单位出示法院的文书。但纸质文书不易携带且容易损坏,还有可能会泄露个人隐私。如何能够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方便其处理事务呢?”案件办理完毕,赵婧法官又有了新的思考。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生活提供便利,结合判后回访等实际情况,2024年10月14日,新城区法院经研判后向小静的母亲桂某发出《监护权证明书》。
《监护权证明书》明确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桂某和小静的基础身份信息、判决事项及生效日期等内容。从此,桂某仅需出示这份证明书,便能够明确小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桂某为监护人的身份,为桂某履行监护义务提供了便利,而且保护了小静的隐私。接到《监护权证明书》的一刻,小静和桂某对新城区法院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并向法院工作人员赠送了自己亲手绘制的团扇和绘画作品。
“工作中简单的多想一步,就可以为当事人带来莫大的便利,唯有把当事人真正的放在心中,想其所想,忧其所忧,方能在每一次案件的办理中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暖和幸福。”赵婧法官感慨道。
《监护权证明书》有何便利?
有了监护权证明书,监护人可以更好、更便捷地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极大程度保护了其隐私。如被监护人需办理户口迁移、银行取款、房产买卖等事务时,当仅有法院判决书时,其监护人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这也意味着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等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而《监护权证明书》仅记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及证明内容,可以极大程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隐私,也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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