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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3月1日实施
2026-03-0220

3月1日起,《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共11章84条,系统提出从居家社区到机构,从城市到农村体系化发展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其中,独生子女的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且单体面积满足养老服务需要。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就近补齐。

在社区养老服务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在社区设置社区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外送以及集中用餐服务。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餐饮、商业零售和网络平台等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湖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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