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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专家谈”⑤】郑志刚:村民利用自有住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创新举措
2024-06-2514
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
(微信号:CASW-CASW)

为您推送国内外养老服务政策资

村民利用自有住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创新举措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研究室副主任 郑志刚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是国家层面第一项关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专项政策,是多年农村养老服务探索经验的系统总结和全面梳理,是我国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出的首份总体性、系统性部署,对于加快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着力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强基本、补短板、强质量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很多长辈仍在农村。我在10多年养老研究中,会有意识地多关注农村养老,也经常找机会到各地农村实地去调研。因此我对这份政策是带着感情来学习的。我主要从“支持村民利用自有住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这一点切入,结合自己的研究来分享一下自己的所思所想。

通过搜索我们的政策数据库,我们发现这是国家层面政策中第一次提出“支持村民利用自有住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级层面,2013年,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中提出“社会资本可以利用居民住宅举办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但在北京,这一条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

利用住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优势是成本低、亲情化、个性化。由于住宅成本低,从而降低了床位费。利用集中居住降低照护成本从而降低了照护服务费。由于老人仍然在熟悉的地方养老,家人和邻居能经常探望,因此更有亲情化。这样的小微养老服务机构更能满足老年人个性化需求,例如饮食不用按时按点集中就餐,想吃点什么就能做点什么。相比较中大型养老机构的统一就餐等集中管理,此方案更有家的氛围、更有人情味、更接地气。

我们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尽管发现一些地方已有这方面的成功实践,但政策并不允许。一是登记不允许。在很多地方,利用住宅登记公司或社会组织受到严格限制。二是利用住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单消防一关就过不了。因此,虽然多地有这样的实践,但一直未进入合法经营的范畴。

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政策条文中,也加了一些限制条件,例如: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村民利用自有住宅,帮助提升消防、建筑、食品等安全水平。未来在基层落实这一条政策时,消防、建筑相关部门如何帮助提升是关键。同时是否允许创业者租赁居民住宅实现连锁化经营,还是仅仅限制村民利用自有住宅,这一点还需要再细化完善。

同时这里提到的“养老服务机构”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在政策中,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村民利用自有住宅可以举办所有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养老机构,还是仅仅作为一个村级邻里互助点,我们还将持续跟踪研究。

我们也期待各地在贯彻落实时有更多的创新政策出台。我们要通过交流学习,充分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将农村养老服务做好。为了在农村的父母、长辈能享受到更好的养老服务,我们一起找问题、想办法、促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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